2.
本件拍賣標的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弟妹共同居住使用,分管情形不明。
7.
據債務人之母表示屋後增建部分會漏水,且本件建物未臨路,出入巷道為無尾巷,請應買 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1534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 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注意。
8.
限制登記事項記載:「本件經112年12月7日屏登字第16558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吳靜 慧,內容:為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翁瑞鴻,限制範圍:3分之1,112 年12月11日登記。」嗣如經本院拍定,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 第21點規定,於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塗銷上開預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於開標前,如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或債權人撤回,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土地與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