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 63-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七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七筆土地相連,其中
7.
260-1地號土地 上有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屋(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屋現出租由第三人 魏東輝經營大春熱炒附設卡拉OK),而
9.
263-4地號現大部分面積均 為空地,有部分面積有第三人擺設之盆栽數盆。
10.
上開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屋(現出租由第三人魏東輝經營大春 熱炒附設卡拉OK)及第三人擺設之盆栽數盆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或 應買人注意。
12.
263-4地號土地係住宅區。(均為第一種住宅區,變更屏東都 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257-
14.
263-3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 (為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預計以徵收方式取得,徵收需用地機關為屏東市公所,相關使用限制與開 發規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注意)
15.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 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 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 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