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503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成功路11號」占用。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拍定後須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 段)(107.7.
9.
之第二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50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