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706地號為路地,且為公政府協議價購之土地,雖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惟其買賣關係仍存在,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內政部核定屏東都市計畫案之「道」道路用地, 「道」依內政部93年5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1572號函經政府協議價購之土 地,雖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買賣法律關係仍存在,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87年6月30日台
8.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已非保留供政府或公用 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並已不具保留性質,尚難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 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 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 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9.
依據前案(即108司執字第45962號)調查所得,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9年1 月20日函文所示,本件拍賣標的業經屏東市公所與原土地所有權人間已成立協 議價購,並經屏東市公所民國59年開闢作為道路使用供通行近50年,故本案土 地應為土地法第14條1項第5款所稱公共交通道路,依該法規定,公共交通道路 土地不得私有。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公政府協議價購之土地,雖尚未辦理產權移 轉登記,惟其買賣關係仍存在,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