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及增建部分均坐落於本件拍賣土地上,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徐○○居住使 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7.
第 二種住宅區。基準建蔽率60%、基準容積率220%。
8.
本件拍賣建物,其增建部分即暫編2051建號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六、本件執行標的屬信託財產,惟依信託法第12條規定,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