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均為巷道(53巷),編號2土地 為前面一小塊。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巷道或分割為預留巷道使用土 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四」住宅區,編號2土 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 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 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 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 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 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