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7號所在之地下停車空間及公共設 施,為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空間,建物內另有機械停車位設置,第三人楊淑芬具狀陳稱該建物內 機械停車位116個及設備係其於民國92年5月間購買,為其所有,並已承租本件拍賣建物使用, 請投標人及應買人特別注意。實際占有使用狀況,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就第三人 及前開機械停車位及設備占用拍賣建物之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