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標的為債務人自住,屋內有佛桌,供奉神像,多處壁癌及滲水情形:B樓僅有 應有部分,機械式停車位已損壞無使用,無人使用,平面有平放車輛。
3.
本件拍定後,17498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17499建號建物及1670-4地號土地為拍賣應 有部分不點交。
4.
本件又依鑑價報告所載,17498建號建物屋內有多處牆壁有滲漏水及壁癌現象,17499建號 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其車位為機械式停車位,但因機械已故障多年無法使用,住戶僅持建物之 持分未做使用。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 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 情形),本院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及查封在場之人陳述內容為參照,但本院 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 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 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里機 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審慎投標或應買。
6.
本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物,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 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