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建物二戶打通使用,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仍留有出入大門,編號2建物部分供債務人子女朋友借住,有三個停車位,分別位於地下四樓(車位編號
5.
,編號3建物係為電梯梯間。又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6.
2建物現況為打通居住使用,編號3建物則位於地下室,地下四層有編號14及地下五層有編號
7.
30等坡道平面車位。上開車位之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停車位不點交。
12.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3.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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