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1樓出租予第三人,2樓以上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物1樓出租作為餐飲業使用,2樓為住宅使用,有增建
3.
2樓後方及頂樓。另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建物一樓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二樓以上樓層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