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
3.
三樓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建物有明顯壁癌,
4.
三樓部分會漏水,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8.
本件第一拍底價係參酌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53899號第三次拍賣價格。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0.
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又如該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11.
編號2建物其中5‧4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公司及臺南地院權責無涉。
12.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