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該住戶似有積欠水電情形,系爭建物恐已斷水電,無人居 住,且無停車位。嗣本件現場會同鑑定時,系爭建物內積厚灰塵,明顯長期無人居住,無停車 位、無管理室。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