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黃清福之子黃茂榮在場並陳稱:面朝本件建物右側護龍郵共有人黃金藤出租他人,租 金及有無書面契約均未詳,其餘部分無人使用。本件建物為傳統三合院,經目視屋頂部分有重 新處理。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76號)第一次底價。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 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六、本件編號2土地、編號1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 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318地號等非本件拍賣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 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 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 全部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9.
編號1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涉。如拍賣之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或經坐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等風 險。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