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承租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承租使用,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編號26號。依鑑價報告 所載本件有1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26號在地下一層。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時,是否需由拍定人負擔,與本院權責無涉,應 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即是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 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 風險。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