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於現場陳稱:有B1之平面車位一個,車位編號225,每月管理費1050元,目前無欠繳。並據債權人陳報,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兒子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債務人親屬表示系爭建物部分房間有漏水(壁癌)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及公共設施土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8.
拍賣建物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