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8月7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編號1建物坐落,部分巷道。編號2土地現況為東門路二段301巷179號即編號1建物前段,部分巷道。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建物三樓後方、四樓、建物一樓前、後方均有增建,其中四樓為整層增建。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2建物為2022年全屋整修,全新增建鐵厝,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
5.
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國114年6月13日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6.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僅建物
12.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14.
2土地及編號1建號係參酌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04974號鑑價報告及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價格。
1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