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 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
3.
4土地相毗鄰,為本件查封建物後方之空地,現被圍牆圍起;另 債權人代理人(其稱亦為債務人之員工)稱查封房屋為無人使用,由其持鑰匙開鎖,經會同不動 產估價師入內查看,內有電梯、房間內留有簡易家俱,估價師表示建物內部有多處增建,且現 場亦多出三層樓(5至7樓均為增建),每層均隔成數間套房,現未出租、無人使用,另面向大門 左手邊沿著建物牆壁亦有兩層樓建物之增建(共用查封建物大門、無獨立出入口),原為管理室 及佛堂使用,現閒置中。嗣本件於113年6月6日現場測量,地政人員表示增建部分有占用其他土 地,就上開增建測量結果如編號2建物。另本院114年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現 場水電均係關起來狀態,電梯已許久未使用,現可能無法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四筆 土地相連,現況有7層樓高之「惠諭學苑」建物坐落,無水電,4樓以上均為增建,內部隔多間 套房,目前閒置,另旁有增建之管理室。另據前案(本院110司執16739號)拍賣公告所載,房屋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4土地 屬「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 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 所示,該建物第一層其中198.01平方公尺,占用臨地
16.
1040-1地號,占用之鄰 地非本次拍賣範圍,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行 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 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用鄰地權源,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法院處理。
1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2.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