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居住,債務人未住於此,無停車位;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拍賣建物係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