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7月9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為道路及水溝,有無被門牌「中山東路416號」建物占用,尚須鑑界。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中華路216巷35弄」之巷道,編號2土地為「中華路216巷」之計畫道路。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0.
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