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久無人居住,目前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2,600元,每月管理費為700元,並有一 編號B016號平面車位;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物現況閒置未用,已無水電,且有地下一 層平面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拍定後各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 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本院權責無涉。 六、本件有編號B016號平面車位,惟有無停車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若有爭議,請依實 體確定判決救濟,與本院權限無涉,請投標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