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建物為水仙宮市場內攤位,經檢視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在場 稱: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嗣債權人具狀陳報,現場整排均為攤販,無從確定為哪個攤 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裡地,拍賣建物位於水仙宮市場內,該門牌規劃為數個市 場攤位,目前約剩一半進駐,因有無分管不明,債務人所有任屬不明,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不動產為市場攤位,其基地及攤位應有部分之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攤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