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8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含門牌號碼台南 市中西區正興街68號及其他建物)坐落。160地號土地係畸零地。實際占有使用 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前開建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 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共有人為買受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優先 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土地為之。另共有人有兩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本件拍賣土trial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5.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