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囑請臺南市警局第一分局查訪結果,大樓管理員表示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又依 前案估價報告書記載,系爭建物有配賦編號3號之機械車位,惟是否確實有停車位使用 權,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另本件實際使用情形、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 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本件拍定後依建物現況 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 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是參酌前案113司執51534號第三次拍賣底價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