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8月23日查封時,編號1建物內完全無家具,已全部淨空。
6.
2土地上為地上22層地下2層之企業家大樓,編號1建物座落其上, 現況閒置中,無包含車位,屋內為無用水狀態。
7.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共有人間 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13.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 (居) 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4.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1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7.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0.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