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在場人即共有人配偶稱系爭建物現由共有人李萬發及其家屬居住,本件係拍賣不動 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 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 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