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宋偉煜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 出借他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檢視為透天厝一樓、頂樓有增建。依鑑定報告記 載,本建物現場詢問及調查初步排除有非自然死亡或為海砂屋及輻射屋之情形,但實際情形仍 應依海砂屋或輻射屋檢測結果為準;未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情形;初步排除,現 場勘察,樓梯間內部牆壁有嚴重的壁癌情況。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 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8.
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