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24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無人在場,經債權人開鎖入內,房間內有電 器、傢俱、衣物,有水、有電,似有人居住。經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9月19日 南市警一偵字第1141005251號函表示詢問隔壁住戶稱有一名男子(姓名、聯絡方式不明)偶爾半 夜回來。實際占有使用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明。
3.
本件現場查封履勘時,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表示建物內之前有住戶上吊自殺。惟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3月28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154525號函覆該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