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8年5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報: 編號
3.
11建物乃出租給「冒煙的喬」餐廳使用;編號2建物出租給「星巴克」使用;編號
4.
10建物則為閒置無人使用之賣場;編號4建物出租給「魚羊鮮豆」餐廳使用;編號
5.
8建物現出租給「 world Gym健身俱樂部」;而泉南段建物地下二層出租「臺灣聯通停車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作為停車場使用。
6.
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會同地政人員、債權人及第三人石結安到場勘查結果:
8.
編號1建物:本建物位於地上一層(僅一層樓)。出租「冒煙的喬」餐廳使用,該餐廳現未營 業,尚在租賃期間。
9.
編號2建物:本建物共地上三層及地下兩層。地上一層部分出租「world Gym健身俱樂部」 (營業中),部分出租給夏都富朗酒店,部分堆置「冒煙的喬」的生財工具。地上
10.
三層部分 則出租給「world Gym健身俱樂部」(營業中)。地下一層部分出租夏都富朗酒店(閒置空間),會 漏水。地下二層出租「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13.
10建物相連,兩建物間無任何隔間可區 隔。現均出租夏都富朗酒店。會漏水。
14.
編號4建物:緊鄰東區長榮路1段135巷。現出租「魚羊鮮豆咖啡廳」(營業中)。
17.
8建物:出租給「world Gym健身俱樂部」(營業中)。
18.
編號11建物:位於地上二層。出租給「冒煙的喬」餐廳使用(未營業)。
19.
依債權人代理人於114年6月4日具狀陳報各建物使用情形如下:
20.
編號1建物:出租冒煙的喬餐廳使用,惟現況堆置雜物,未營業,租期自104年12月28日起至 119年2月28日止。
21.
編號2建物:建物1樓部分出租第三人冒煙的喬餐廳使用,惟現況堆置雜物,未營業,租期自 104年12月28日起至119年2月28日止;另建物1樓至地下2樓則出租第三人夏都富朗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惟現況均堆置雜物,並未營業,租期自108年2月1日起至128年1月31日;建物1樓至3樓部 分則出租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健身房。
23.
10建物:出租第三人夏都富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惟現況均堆置雜物,並未營 業,租期自108年2月1日起至128年1月31日止。
24.
編號4建物:出租第三人鮮鮮品行即黃靖華經營「魚羊鮮豆咖啡廳」(營業中),租期自108年 2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25.
編號5建物:現做大樓管理室使用,且共有部分(171建號)為地下二層停車位,部分出租「台 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均為上下層機械式停車位,惟據現場人員表示,僅做 平面停車位使用。租期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27.
8建物:出租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健身房。
28.
編號11建物:出租「冒煙的喬」餐廳,惟現未營業,租期自104年12月28日起至119年2月28 日止。
29.
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曾於前案具狀查報:確有向債務人承租情 形,且租賃物存在因4樓商場區域積水無法排除,而致天花板滲水及電梯故障(如按壓各層按鈕 均無反應、電梯過熱及電梯異常而無法搭乘等)情形。
30.
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內動產均不再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5.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係參酌前案(112司執第71949號)鑑價報告及前案(112司執第71949號)特別變賣程序後 之減價拍賣底價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36.
本次拍賣之各建號建物均係以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內部隔間狀況與平面圖有 異或建物與建物間無區隔(如編號3及編號10建物)、建物面積不符等情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