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查封時,據管理員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車位,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函稱建物是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另於92年期間承租他人有墬樓情事,另依鑑價報告所載 建物有一機械式停車位,又本件依外觀現況估價,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之專有 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2.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 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時,是否需由拍定人負擔,與本院權責無涉,應買 人自行查證注意。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