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大水堀小段74地號、74─2地號、大湖小段83─1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電線桿台鷹幹55B6381AB24號東邊3公尺處、1公尺處及西邊1公尺處,為道路;大水堀小段74─1地號、75地號、大湖小段83地號、83─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同電線桿東北方113公尺處、東南方117公尺處、西方5公尺處及東北方110公尺處,依地籍圖所示,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買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六、74地號、74─1地號、75地號、83地號、83─2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