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923地號土地鄰近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45巷附近之山坡地,為雜林地,上無建物。另據鑑價報告所載,923地號土地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923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3月18日桃建照字第1130014470號函稱,該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8.
桃縣工建使字第楊01605號使用執照。依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3年6月7日桃市楊工字第1130017668號函稱,該土地領有平鎮區公所81平市農使字第164號使用執照(北勢段478─25地號等4比土地)。依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2日楊地登字第1130010956號函稱,該土地為耕地,其上未登載農舍管制註記在案,惟上述
9.
桃縣工建使字第楊01605號及81平鄉使農證字第164號等2案使用執照存根所載之主要用途均為農舍,且建築基地均有涉及923地號土地,另該土地載有預告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有移轉上限制或有農舍套繪管制等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