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為菜園,無對外聯絡道路。
9.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910-3地號土地為楊 梅都市計畫(民國72年7月13日)之綠地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 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910-4地號土地為楊梅都市 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農業區,上開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院拍賣公 告僅係揭露函詢主管機關所得之資料,至上開情事是否屬實、又日後有無變 更,非在執行法院所得知悉之事項,如應買人欲投標本件執行標的,應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項。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