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之土地皆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2.
130地號土地為雜草地;147地號有一門牌號碼恆春鎮頭溝171號建物坐落其 上;149地號上有魚塭、果樹及門牌號碼恆春鎮頭溝
3.
173-1號建物數 棟。前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權源不明,權屬何人所有亦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 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均不在本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7.
147地號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 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149地號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 育區農牧用地,拍賣標的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 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拍定 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另 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