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6-3地號土地於成興路旁,未臨 路,休耕中,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