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之995-17地號土地上,為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2.
本件995-21地號土地為門前道路,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係?埔漁港特定區計畫(77年3月24日)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 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995-21地號之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與995-17地號之土地相連並作為前開土地之 通行道路,具有依附關係,並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995-21地號之土地 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6.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賣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