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均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四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為道路邊之雜木林地,鄰近堤防邊,請 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2.
上開雜木林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 119地號土地為住宅區(東港都市計畫)
4.
122地號土地為「公園用地」(東港都市計畫),屬依法得徵收而尚 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又本件除買受人為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 務人)外,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及他共有人 分別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先後如上所陳。又如有2位本件拍賣標 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變賣共有物時,本件 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其中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得單 獨優先承買,毋庸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 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本件優先承買權人若主張優 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六、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