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為堤防岸邊之土地,鄰近海邊,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 意。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堤防用地」(東港都市計畫),惟本件拍賣土 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 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是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及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分別有 優先承買權,又變賣共有物案件時,考量民法第824條第7項「維持共有物之經 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之立法目的,應認本件拍賣標的 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其他土地共 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所得行使之優先承買權(依據高院104座談會 民執
5.
。又本件除買受人為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 務人)外,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及他共有人 分別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先後如上所陳。又如有2位本件拍賣標 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變賣共有物時,本件 拍賣標的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其中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得單 獨優先承買,毋庸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 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六、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