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89年3月17日假扣押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建有房屋數十棟,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為他人所有。嗣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履勘時,618地號土地其上有八德一路384巷
2.
16及14號房屋坐落;619地號土地其上有八德一路384巷
3.
4及2號等數棟房屋坐落,依前案執行筆錄所載有部分集合式住宅占用。依土地謄本所載,618地號土地上有13棟建物、619地號土地有17棟建物。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6.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之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之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拍定人就前開優先承買後之土地剩餘應有部分不得拒絕買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依據前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2年12月2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42404100號函,618地號土地重測前領有
10.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588號使用執照,為建築基地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11.
依據前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2年11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40474300號函,619地號土地領有
12.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588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標示已整筆計入建築基地範圍(部分土地已計入法定空地,其餘部分土地32‧24平方公尺標示為保留地未計入法定空地)。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