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5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朱○君在場稱目前由其與兒子居住,已居住 於此30~40年,目前與登記所有權人有訴訟進行中,經檢視標的位於中正二路161號12樓屋頂上 之突出物,為一棟獨立二層樓長方形建築物,無其他出入口,欲進入此標的,僅能從一樓搭乘 電梯直達頂樓住戶內,一般人無法進入,據地政人員現場量測後表示建築物實際形狀與保存登 記形狀並不一致,實際為長方形,但登記形狀為梯形或不規則形;又本院於112年6月12日執行 測量時,第三人朱○君在場稱本件標的物無獨立水電,需接10樓之1的水電,10樓之1為其母所 居住使用,第三人朱○君稱自民國79年起已占有使用,原始納稅義務人為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三樓為水塔與機電房,與二樓不相通,欲至三樓須從標的外牆上之梯子攀爬至上;另據鑑 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為單獨持有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樓之屋頂突出物,惟建物主要用途為瞭望 臺,現況供住宅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朱雅君占有使用中,稱自79年間起占有,拍定後不點 交。且據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審理中,請投標人注意。 六、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第6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 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前項 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