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法院 114丁2671一

雲林縣麥寮鄉山寮段558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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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5 週四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5.3
保證金:
29.1
總坪數:
302.7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302.7 坪
總現值:
90 萬
拍後增值:
-55.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雲林縣 麥寮鄉 山寮段 558地號,面積 2,001 m2,持分 1/2,145.3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15,總底價 181.6萬,保證金 36.4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據地政人員稱558地號、559地號土地混合使用,土地上有溫室座落,溫室屋頂有太陽能板,第三人陳報同地段261地號、558地號、559地號土地現出租給第三 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 權為共有狀態,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5.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8.
依雲林縣政府函文,所拍賣558地號土地,經查已為
9.
(麥)營使字第20 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 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 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 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土地增值 (1)
1.
雲林縣 麥寮鄉 山寮段 558地號
2,001 m2 × (1/2) × 900 元 - 145.3 萬元
= -55.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9
1拍 不點交
62.1 坪 / 975.2 萬
2025/7/3
2拍 點交
84.9 坪 / 819.1 萬
2025/7/2
2拍 不點交
583.5 坪 / 280.8 萬
2025/6/26
3拍 不點交
484.2 坪 / 186 萬
2025/6/26
3拍 不點交
605 坪 / 232.4 萬
2025/6/25
特拍 不點交
120.4 坪 / 17.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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