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查封時請地政人員指出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位置,現況 為懸掛「昇昇起重工程」招牌之鐵皮倉庫、無門牌,債務人稱該建物非其所有;嗣本院於113年 8月8日赴現場測量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時,昇昇起重工程負責人即及債務人皆在場,本 院人員當場告知負責人若主張本件拍賣建物非債務人所有,得向本院聲明異議,惟屆本院定拍 賣條件時,仍未有第三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主張本件拍賣建物非債務人所有,經查本件拍賣「新 竹縣寶山鄉大崎村二坪段109-2地號土地上建築物」之納稅義務人確為債務人,又債權人表示如 有查封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本院由形式外觀認定此建物為債務 人所有依法拍賣,然無法預測此建物是否日後會衍生所有權糾紛,特此告知投標人請審慎評估 再予投標。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暫編392建號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暫編392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為第三人昇昇起重工 程有限公司使用(使用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暫編392建號建物座落之基地即寶山鄉二坪段74-
4.
109-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 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7.
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暫編392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寶山鄉二坪段74-
8.
109-2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