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 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trial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
本標執行標的屬734地號上有宜蘭市健康路三段
3.
105號等建物建物坐 落,另有宜蘭市文化路198與200號房屋後半部坐落,供投標人參考。
5.
本標標的所屬734地號所載地上權登記於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