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標執行標的屬734地號上有宜蘭市健康路三段
4.
105號等建物建物坐 落,另有宜蘭市文化路198與200號房屋後半部坐落,供投標人參考。
6.
本標標的所屬734地號所載地上權登記於拍定後不塗銷。
7.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經本院105年訴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後,目前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第109年度上字第16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