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
本標執行標的屬622地號上有宜蘭市健康路三段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6.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經本院105年訴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後,目前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第109年度上字第16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