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trial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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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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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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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經本院105年訴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後,目前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 第109年度上字第16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