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空地放置貨櫃,部分為雜木果樹,部分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另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函知,拍賣土地之登記面積3245平方公尺,與地籍圖面積3221‧64平方公尺不符,並已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容許範圍,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債務人及應買人不得嗣後以面積變動拒絕應買、請求撤銷或增減價金。
4.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公司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7.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