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93年3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路竹鄉大社段49地號土地上 部分為空地,部分有一間一層磚造未保存登記建物。民國114年3月14日履勘 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43地號土地現為空地,僅遺留拆除之磚造瓦礫。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