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4年2月4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依航照圖指界稱
3.
542地號土地 有部分種植檳榔樹,其餘為原始林,上開檳榔樹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內;
4.
485地號土地均 為原始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不動產六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六、本件
8.
278及54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