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有車位現出租他人使 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有停車位,坡道平面,編號2。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後,僅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 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請自行查證,與本院權責無涉。
8.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 責無涉。
9.
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