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土地現為空地,編號2土地現有國民路21 7巷17號建物佔用、鐵捲門圍住,其餘土地均為道路用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 號6土地亦為道路、水溝。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編號
4.
8土地係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9.
8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 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10.
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 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 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