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建物無人居住,為空屋;經委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詢及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現場查訪時,皆無人回應,占有及是否有租賃之情事不明,另據管理員在場稱,大樓管理費每月900元,債務人目前積欠七個月管理費。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人所有。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費或停車位之使用權,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